商標要送件了,申請書上有一欄要填類別。
你打開分類表,45 類,每一類底下又有一長串品名。
商標類別怎麼選,最常見的兩種錯法是選太少跟選太多。
選太少,保護不到你真正賣的東西。選太多,規費變高,還可能因為沒在用而被廢止。
先講邊界:我是設計師,該指定哪幾類是商標代理人的專業判斷。 下面轉述的是智慧局自己公開舉過的例子。
商標類別是什麼
商標類別是申請註冊時,依國際尼斯分類把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務歸類的編號,共 45 類,第 1 到 34 類是商品,第 35 到 45 類是服務,申請時可以一案指定多類。
台灣自 2026 年 1 月 1 日起,採用尼斯分類第 13-2026 版。 智慧局在商標主題網公告了新舊版的品名異動對照。
商標法第 19 條寫的是「指定使用之商品或服務」。你選的其實不是行業,是你賣的那些東西。
同一條還有一句常被忽略:類似商品或服務的認定,不受分類的限制。 也就是說,類別是申請的格式,不是保護範圍的圍牆。
45 類的基本盤,以及類別怎麼影響檢索範圍,我寫在設計之前的商標檢索。
三種情況,各落在哪幾類
智慧局商標主題網有一頁常見錯誤申請態樣,把小店最常見的經營方式各該怎麼選,舉了很具體的例子。
我把它整理成三種情況:
| 你的情況 | 智慧局舉的例子 | 對應的類別 |
|---|---|---|
| 只開店,現場做給客人吃 | 餐廳、小吃攤 | 第 43 類(提供餐飲服務、小吃攤) |
| 只開店,陳列商品給人挑 | 服飾專賣店、麵包店、花店 | 第 35 類(服飾配件零售、與烘焙產品有關的零售、花卉零售) |
| 賣包裝好的商品 | 量產或冷凍真空包裝的滷味、給超商陳列的麵包蛋糕 | 商品本身的類別(例如第 29 類滷豆乾、第 30 類麵包蛋糕) |
同一家店,可能同時落在兩種以上。
智慧局舉的麵包店例子就是這樣。陳列多款麵包給客人選,可以申請第 35 類。
只想標示自製的麵包,可以申請第 30 類。轉型成有座位的複合式餐飲,則宜申請第 43 類。
小吃也一樣。現場烹煮供立即食用的是第 43 類,發展成量產或冷凍真空包裝,就要申請該項商品的類別。
有座位、現場做給客人的店,Logo 先出現在店面招牌上。同一家店,可能同時落在兩種以上。
第三種情況常被延伸成「在網路上賣」,那一題放到後面講。
第 35 類為什麼常被問
因為「零售服務」這幾個字,很容易被讀成「有在賣東西就要選」。
智慧局引用尼斯分類第 35 類的注釋:零售服務是將各種商品匯集,以方便消費者瀏覽與選購的服務。 匯集的商品是自己生產的或別人生產的,都可以。
零售服務又分兩種。
綜合性商品零售,例如百貨商店、便利商店、量販店、購物中心。
特定商品零售,例如鐘錶零售批發、眼鏡零售批發、服飾配件零售、食品零售。
智慧局點名的常見錯誤是:一個獨資商號同時指定衣服、家具、化粧品、自行車等一長串特定商品零售。 照特定零售的概念,那等於要經營八家以上各自獨立的專賣店,跟實際經營型態不合。
所以第 35 類不是「有在賣東西就要選」,是你的店本身就是一個讓人挑選商品的地方。
在網路上賣自己的東西,要選什麼
這是第三種情況最常見的延伸。
智慧局舉的例子是一家製造並販售運動鞋的業者,除了運動鞋,又申請了名片、型錄、鞋盒、鞋袋,以及廣告與網路購物服務。
智慧局的說明很直接:如果你不是替他人提供行銷、型錄設計的廣告商或網路平台業者,就沒有必要指定廣告、網路購物等相關服務。
所以在網路上賣自己的商品,回到那個商品本身的類別。 網路只是你賣它的方式。
標誌印在包裝盒上,在店裡賣或在網路上賣都是同一個商品。網路只是你賣它的方式。
名片、紙箱、招牌,要不要另外註冊
這一節跟設計端最有關係,因為那些都是我會設計的東西。
智慧局的說明是:為了行銷商品而標示商標的名片、手冊、紙箱、塑膠袋,只是促銷的工具。 消費者不會因此把你的品牌當成名片或紙箱的品牌。
餐廳也一樣。菜單、餐具、員工制服、名片、營業招牌,是餐飲服務的附屬物品,另外申請那些商品或服務,顯無必要。
外送是例外要分清楚。 抽成的第三方外送屬第 39 類,自家餐廳附帶的外送,仍指定第 43 類的「提供外送服務之餐廳」。
這件事對設計端的意義是:Logo 印在包裝上,是在你的商品上使用。印在菜單與招牌上,是在你的餐飲服務上使用。


圖片為陳式設計的自有作品。印在包裝上,是在你的商品上使用。印在菜單與招牌上,是在你的餐飲服務上使用。
載體不用另外註冊,但它上面那個 Logo 要跟你註冊的樣子一致。 送哪一種圖樣,我寫在圖形商標還是文字商標。
類別跟規費:按類計算
只講結構,數字寫在商標設計費用怎麼算。
商標規費收費標準第 2 條,註冊申請費依指定的類別合併計收,一類算一份。
商品類(第 1 到 34 類)同一類裡的商品超過一定數量會加收。服務類(第 35 到 45 類)原則上每類一份,但第 35 類的特定商品零售超過一定數量也會加收。
核准之後還有註冊費,第 3 條也是每類計收。
所以多選一類,就是多一份錢。 選之前先把你真的在賣、真的會做的東西列出來。
選太多的另一個代價在商標法第 63 條:註冊後無正當事由迄未使用或繼續停止使用已滿三年,可能被廢止註冊。 智慧局也提醒,防禦性註冊要考量必要性。
常見問題
商標類別總共有幾類
依尼斯分類共 45 類,第 1 到 34 類是商品,第 35 到 45 類是服務。台灣自 2026 年 1 月 1 日起採用尼斯分類第 13-2026 版。
開餐廳的商標要選第幾類
智慧局的說明是,餐廳本業屬第 43 類的餐飲服務。如果另外量產包裝好的食品販售,要申請在那項商品的類別。
實際該指定哪幾類,請交給商標代理人判斷。
在網路上賣自己的商品,要指定網路購物服務嗎
智慧局的說明是,如果不是替他人提供網路平台的業者,沒有必要指定網路購物等相關服務,應回到你實際產銷的商品類別。
多選幾類比較保險嗎
不一定。規費按類計算,而且註冊後無正當事由未使用滿三年,可能被廢止註冊。
智慧局也提醒,防禦性註冊要考量必要性。
選類之前,先做這三件事
第一,把你現在真的在賣、半年內真的會做的東西列成清單,分成「現場提供的服務」與「包裝好的商品」兩欄。
第二,拿那張清單對照上面三種情況,再去智慧局的商品及服務名稱查詢系統找對應的品名。
第三,帶著清單去找商標代理人。送件前還要備哪些東西,我寫在商標可以自己申請嗎。
問你一件事:你的清單上,有沒有哪一項是「以後可能會做」,但其實還沒想清楚的?
那一項最容易讓規費變高、又用不到。想先把清單理清楚,跟我說一聲。
資料來源與說明
資料來源: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主題網〈產業申請商標指定商品及服務策略手冊:常見錯誤申請態樣〉(發布 110-09-07,更新 114-04-30)。智慧財產局商標布告欄〈公告商品與服務國際(尼斯)分類修正版本(尼斯第 13-2026 版)〉。商標法第 19、63 條(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,修正日期民國 112 年 5 月 24 日)。商標法施行細則第 19 條(同資料庫,修正日期民國 113 年 5 月 1 日)。商標規費收費標準第 2、3 條(同資料庫,修正日期民國 114 年 6 月 18 日)。以上查閱日 2026-09-29。Google Suggest 觀察來自題目卡,實測日 2026-09-29。
本文轉述智慧財產局公開說明與法條,不是法律意見。 智慧局舉的例子是說明用,你的個案該指定哪幾類、哪些品名,屬商標代理人的專業判斷,本文不代為認定。 規費以智慧財產局最新公告為準。本文不含陳式設計的收費標準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