你開了一個新瓶型,或做了一個很特別的禮盒。
那個形狀本身,能不能像 Logo 一樣註冊商標?
可以,那叫立體商標。但它比平面商標難很多,而且有幾種形狀無論用多久都註冊不了。
先講邊界:我是設計師,不是商標代理人。下面轉述的是智慧局公開的審查基準,某個形狀能不能註冊,要交給代理人判斷。
立體商標是什麼
立體商標是以長、寬、高三度空間的立體形狀區別商品或服務來源的標識,包括商品本身、包裝容器、立體標識與服務場所的裝潢設計四種。
商標法第 18 條把「立體形狀」跟文字、圖形、顏色、聲音並列。它是 92 年商標法修正施行時開放的,智慧局把它歸在「非傳統商標」。
要分清楚的是:一個畫得很立體的平面 Logo,還是平面商標。 智慧局在〈商標型態〉頁寫明,具立體效果的平面圖形跟涉及三度空間的立體商標不同。
招牌上的店名、英文名與杯子圖形都是平面圖樣。圖片為陳式設計的自有作品。一個畫得很立體的平面 Logo,還是平面商標。
四種態樣,智慧局各舉了什麼例子
以下例子都出自智慧局的非傳統商標審查基準。基準自己也註明,所舉案例的描述未必與實際註冊情形一致。
| 態樣 | 基準舉的例子 | 設計端的對應 |
|---|---|---|
| 商品本身的形狀 | 汽車車頭的雙腎造型水箱護罩 | 產品造型 |
| 包裝容器的形狀 | 香水瓶與瓶蓋、葫蘆形玻璃酒瓶、橢圓形扇貝邊酒瓶 | 瓶型、盒型 |
| 立體形狀標識 | 擬人卡通造型捧著咖啡杯的立體人偶 | 店門口的吉祥物公仔 |
| 服務場所的裝潢設計 | 臺南奇美館、臺中國家歌劇院的建物外觀 | 店面外觀 |
對多數品牌,會碰到的是第二列:瓶子跟盒子。
為什麼立體形狀比平面難註冊
基準講得很直接:立體形狀跟商品密不可分,消費者通常把它看成功能或裝飾,不會認為它在告訴你「這是誰家的」。
商品本身的形狀,原則上不具先天識別性,要證明已經使用取得後天識別性才能註冊。
包裝容器的形狀,比較可能有先天識別性。 但要跟普通常見的形狀有明顯差異,讓人印象深刻。
有些類別更難。基準點名第 28 類玩具、第 14 類珠寶飾品、第 11 類燈具,因為這些商品的造型本來就多變。
價格也有影響。消費者對價格低廉的日常用品注意程度較低,形狀要極為獨特才可能被記住。
四種不能註冊的形狀
一、說明性的形狀。 例如立體的牙齒或眼睛用在牙醫、眼科診所的招牌,基準認為那是在說明服務內容。
烏龜殼形狀的餅乾,也被認為只是商品本身的形狀。
二、業界通用的形狀。 基準舉了細頸圓身的葡萄酒瓶、圓筒形的果醬瓶、長方形菸盒、心形巧克力。
通用形狀不能靠證明使用很久來取得註冊。
三、其他不具識別性的形狀。 簡單幾何形狀、普通的裝潢、常見的擺飾,例如零售業的招財貓,以及擠成玫瑰花狀的檸檬塔。
四、功能性的形狀。 商標法第 30 條第 1 項第 1 款:僅為發揮商品或服務之功能所必要者,不得註冊。
基準的例子是圓形的輪胎、一頭尖一頭有孔的縫衣針、電風扇葉片,還有餅乾簡單擠壓或切割出來的圓形、長方形。
功能性跟識別性是分開判斷的。 一個形狀就算因為專利獨占多年而有名,只要具功能性,仍然不能註冊商標。
送件要附什麼
商標法施行細則第 15 條,立體商標的商標圖樣是表現立體形狀的視圖,以六個為限。
虛線可以用來畫出形狀用在商品上的方式與位置。 基準的例子是水箱護罩,用虛線畫出車身,車身不屬於商標。
功能性的部分要用虛線呈現,不能用聲明不專用處理。
申請人還要提供商標描述,說明立體形狀。形狀上另有文字或圖形的,也要一起說明。
描述跟視圖要一致。 申請後補送其他角度的視圖,不能擴大原本的保護範圍。
設計端要留下什麼
這一段是我能幫上忙的地方,因為紀錄是在設計階段產生的。
規範書的設計理念頁,把標誌每個元素的由來寫下來。圖片為陳式設計的自有作品。瓶型跟盒型也要留同樣的紀錄:每一版的設計稿與定稿日期。
第一,每一版的設計稿與定稿日期。 瓶型是怎麼一步步定下來的,那是你的形狀從哪裡來的證明。
第二,形狀本身要穩定。 後天識別性的證據,識別性審查基準列了使用方式與時間長短、銷售量、廣告量、銷售區域等。
瓶型每年改一次,累積的就不是同一個形狀。
第三,行銷時不要把形狀講成功能。 基準寫到,申請人在廣告中強調形狀有特定功能或技術效果,可能成為認定功能性的佐證。
第四,形狀不要做得像別人的。 近似的判斷,我寫在改一點點就不算近似嗎。
註冊後的使用要注意什麼,我寫在商標註冊完就沒事了嗎。
多數小品牌,先顧平面商標
立體商標不是不好,是門檻高、要的時間長。
一個新品牌的新瓶型,市場還沒認得它。照基準的邏輯,多半要先用很久,才有機會證明消費者看形狀就知道是你。
所以我的建議順序是:先把名字跟 Logo 的平面商標顧好,瓶型跟盒型先把設計紀錄留好。 平面商標送哪一種圖樣,我寫在圖形商標還是文字商標。
形狀的外觀,基準也提到設計專利是另一條可能的保護路徑。那是專利代理人的範圍,要不要走請直接問他們。
開一個新瓶型本身也是一筆成本,包裝那一側怎麼算,我寫在包裝設計費用怎麼算。
盒面壓印的是平面的圓形標誌。圖片為陳式設計的自有作品,不是立體商標。開一個新瓶型本身也是一筆成本,包裝那一側怎麼算,看包裝設計費用那篇。
常見問題
立體商標有哪些例子
智慧局的非傳統商標審查基準舉過汽車的雙腎造型水箱護罩、香水瓶與酒瓶的形狀、擬人卡通造型的立體標識,以及臺中國家歌劇院等建物外觀。基準也說明,所舉案例的描述未必與實際註冊情形一致。
什麼樣的立體形狀不能註冊
依基準,說明性的形狀、業界通用的形狀、簡單幾何或常見擺飾,以及發揮功能所必要的形狀都不能註冊。其中通用形狀與功能性形狀,即使使用很久也無法補救。
立體商標送件要附幾張圖
依商標法施行細則第 15 條,商標圖樣是表現立體形狀的視圖,以六個為限,並要提供商標描述說明立體形狀。
小品牌需要申請立體商標嗎
多數情況先把平面的圖形或文字商標顧好就夠了。立體形狀通常要經長期使用才有識別性,要不要申請請交給商標代理人評估。
開一個新瓶型之前,先做這三件事
第一,拿基準列的通用形狀對照一次,確認你的瓶型不是「業界通常採用的那一種」。
第二,開一個資料夾,存下每一版設計稿與日期。
第三,檢查你的行銷文案,有沒有把形狀寫成功能。
問你一件事:你的品牌裡,有沒有一個形狀是客人一看就認得、但你從來沒想過要保護的?
想確認那個形狀現在該先做什麼,跟我說一聲。
資料來源與說明
資料來源:經濟部智慧財產局《非傳統商標審查基準》(114 年 7 月 23 日修正發布,114 年 8 月 1 日生效),第 1、2、3、12 章。智慧財產局《商標識別性審查基準》(115 年 3 月 18 日修正發布)第 5.1 節。智慧財產局商標主題網〈商標型態〉。商標法第 18、29、30 條(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,修正日期民國 112 年 5 月 24 日)。商標法施行細則第 13、15 條(同資料庫,修正日期民國 113 年 5 月 1 日)。以上查閱日 2026-09-29。Google Suggest 觀察來自題目卡,實測日 2026-09-29。設計稿與日期留存、形狀穩定、行銷用語不寫成功能為設計端的慣例整理。
本文轉述主管機關公開的審查基準與法條,不是法律意見。 基準援引的案例包括國內外註冊案,描述未必與實際註冊情形一致。你的形狀能不能註冊、要不要申請、要不要另走設計專利,請洽商標或專利代理人。 本文不含陳式設計的收費標準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