開店三年還是三十年,那塊招牌都可能一直不是你的。
五個問題,30 秒查出你的風險燈號,再教你自己上智慧財產局查一次。
台灣商標是先申請先贏,不是先開店先贏。你賣了十年,別人今天送件,名字可能就變成他的。
五個問題,30 秒看你的招牌是什麼燈。不用留任何資料,答完直接給你結論跟下一步。
短短一句話裡面藏了三部法律,很多創業家把它們混成同一件事。
讓你的公司合法存在,可以開發票、報稅、簽約。審查的是公司名稱不能與他人重複,範圍只到公司名稱本身。
行號、工作室、小店的合法經營依據。同樣是讓你可以做生意,跟你的招牌能不能被別人拿去用是兩回事。
唯一能讓你排除別人使用相同或近似名稱的權利。核准後拿到註冊證,招牌、包裝、菜單上的那個名字才真正變成你的資產。
前面兩個是「你可以做生意」,第三個才是「這個名字是你的」。
官方系統免費開放,不用註冊帳號,手機也查得到。
審查看的不是你有沒有抄,是消費者會不會混淆。
名稱完全相同、指定的商品或服務也重疊。這種情況幾乎不用討論,送了也是被駁回。
你想的是「換個字就不算了吧」,審查想的是「唸出來一樣,消費者分得出來嗎」。分不出來就是近似。
圖形商標比的是整體視覺印象。把顏色調掉、把圖轉個方向、把線條加粗,該像的還是像。
不同類別的商品或服務,有機會各自並存。但如果對方是廣為人知的品牌,跨類別一樣可能擋下你。
我設計過幾百個品牌,這顆地雷看過太多次。
前面講的是名字被別人搶,這一段講另一半:你像別人,會怎樣。
商標法第 95 條:沒有得到商標權人同意,為了行銷,在相同或類似的商品服務上用相同或近似的商標,最重可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,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20 萬元以下罰金。
商標法第 69 條:商標權人可以請求除去侵害、防止侵害,請求銷毀侵權的物品和製造用的原料、器具,還能請求損害賠償。
商標法第 70 條第 2 款:明知是他人著名的註冊商標,還拿裡面的文字當自己公司、商號的名稱,有讓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,視為侵害商標權。
智慧財產法院 109 年度民商訴字第 17 號判決,二審 110 年度民商上字第 1 號上訴駁回。法院判它不得在這些地方使用那個名字:
客人看得到的地方,全部。
先看政府那一段要多少,再看你自己那一段要多少。
檢索系統查得到的是已經註冊跟審查中的商標。查了沒人用,不等於你送件一定會過,因為近似判斷是由審查人員認定的,這件事沒有辦法百分之百預測。
還有,已經拿到註冊證、而且類別涵蓋你現在營業項目的創業家,這頁對你只是複習,你不用做任何事。
我設計過幾百個品牌,成功的方法千千萬萬種,失敗的就那幾個。這份資料整理的是那幾個。